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组织编制流域(区域)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,编制全市防洪、水域岸线利用、河口控制、江岸滩涂治理和开发的专业(项)规划,并负责监督实施。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、防洪论证评价工作。
(三)承担防治水旱灾害责任。组织、协助、监督、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,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,编制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。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。组织、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。
(四)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,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工作,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。组织实施取水(含矿泉水、地热水)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,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。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实施,监测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。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,组织论证和按规定报批饮用水源地设置,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。发布水资源公报。
(五)负责生活、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。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,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和措施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监督行业用水标准的实施。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。
(六)组织、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,查处市管河道和规定权限内长江涉水违法事件,协调、仲裁水事纠纷。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,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。
(七)拟订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。负责财政性水利资金的计划、使用、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。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。
(八)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。负责城市水利工程的建设。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,编制、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。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。依法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。
(九)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,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、湖泊及河口、江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,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。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。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。
(十)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。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,指导节水灌溉、乡镇供排水、河道疏浚治理、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。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,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。
(十一)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,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、规程规范。指导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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